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劳务报酬所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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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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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二节征税对象的内容。
【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
独立性劳务所得;非雇佣关系所得。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可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①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主要指担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
②外部董事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
【解释】内部董事,其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报酬是“工资、薪金所得”。外部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费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税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上述营销业绩奖励的对象是非雇员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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