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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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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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二节征税对象的内容。
【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征免范围。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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