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财产租赁所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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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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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二节征税对象的内容。
【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解释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解释2】最重要的是房屋的租赁。个人出租房屋涉及到多个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注意】以租抵价: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解释】全部购房款=实际付购房款+少支出价款(实质租金)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范围。
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受益原则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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