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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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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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三节纳税义务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的内容。
【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增)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四项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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