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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分享: 2016/5/17 10:41:4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内容导航】: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2.个人出租房产扣除的费用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内容。

  【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个人出租房产扣除的费用

  财产租赁收入的扣除=税费+租金+修缮费用+法定扣除标准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附加、房产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东奥网站发布的知识点由于内容及时更新的需要发布的是往年教材内容,需要查询最新知识点内容的考生请参考2016《轻松过关》系列参考书及2016税务师相关课程。


  2016《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预习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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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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