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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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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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三章土地增值税第三节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的内容。
【知识点】: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从中减除任何成本费用。
【解释】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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