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1_2019年《税法二》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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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基本原则: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申报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
【总结】清单申报项目均为正常损失,风险较小。
【注意】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时,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
2.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1)存货正常损失,准予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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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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