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2_2019年《税法二》高频考点
备考税务师的考生朋友们,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想要成为幸福、成功的人,首先要学会吃苦,税务师考试的备考也是一样,只有努力学习、积极向上的人才能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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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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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内部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
1.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总结:
高频考点 | 要点 |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 作为坏账损失扣除情形:5种(债务人不存在或无能力+不可抗力) |
申报管理 | 清单申报(具体内容)和专项申报 |
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 | 应收款项(3年,1年+5万或1/10000)、存货(10%) |
爱因斯坦说:“对真理和知识的追求并为之奋斗,是人的最高品质之一。”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学习新的税务师知识,巩固学过的知识点,为了自己的目标奋斗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