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虽然时间紧迫,但是大家也要调整好自己的情绪,一定要保持乐观积极的态度,勤奋自信地学习知识,下面是《税法二》个人所得税的重要考点详解,快来看看吧!
【重要考点详解】纳税人、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类别 | 判定标准 | 承担的纳税义务 |
居民个人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 无限纳税 (境内境外) |
非居民个人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 有限纳税 |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3.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所得。
6.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1)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2)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3)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8.关于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1)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2)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天数之比。
(3)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境内外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所得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来源于境内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收入额。
9.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上述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10.关于稿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三、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览表
税率 | 适用情况 |
七级超额 累进税率 | 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四项所得,依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
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 | 经营所得 |
20%比例税率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
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费用扣除的方法
(1)定额和定率扣除: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2)会计核算扣除: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3)无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
1.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限额内扣除)
【注意】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全额扣除(P193-194):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地震灾区等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特殊事业)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特殊渠道)
记忆提示:朕(震)要(药)送(宋)老中青红龙(农)。
再长的路,一步一步前进也能走完全程;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腿也无法到达终点。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迈开步伐,向成功的终点奔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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