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_2019年《税法二》高频考点
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应该怎样计税呢?备考税务师的考生朋友们,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与之相关的高频考点内容如下,请大家查阅下文,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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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的计算
1.范围:年终加薪、实现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税务处理
2019.1.1-2021.12.31 | 可以选择: (1)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原计税方法(不考虑差额)+月度税率表 (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
2022.1.1 |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没有选择) |
3.原计税方法
(1)找税率: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据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算税额:应纳税额=全年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没法选择)
4.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税务处理:
【注意1】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2】双薪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如果既有双薪也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否则并入当月工资。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2.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计入当年综合所得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的收入×(1-20%)×(1-25%)-附加税费
4.扣缴义务人支付佣金收入时,按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领取方式 | 税务处理 |
按月领取 |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季领取 |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
按年领取 | 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2.一次性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 适用综合所得的税率表计税 |
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 | |
其他情形 |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税 |
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月度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总结】
高频考点 | 要点 |
全年一次性奖金 | 阶段性可选择:除以12按月度税率表算/入综合所得+一人一年一次+央企负责人延期兑换收入任期奖励同+个人低价购房款(除以12按月度税率表算,无选择) |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 | 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展业成本25% |
企业/职业年金 | 不入综合所得+税率表运用(按月/季/年取/一次性取) |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分国限额抵免法
1.分国、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分国又分项”计算)
2.计算境外实际已纳税额。
3.比较确定:多不退少要补。(“分国不分项”抵免)
境外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中,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人
从事建筑安装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总结】
实行承包经营 | 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
个体户、个人、个体性质 | 按“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
其他 | 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
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补充:股份支付知识梳理
股份支付工具 | 类型 |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 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 |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3.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4.个人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行为 | 计税方法 |
授权日 | 一般不征税 |
行权前转让 |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
行权日 |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2021年前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
行权后转让 | 按“财产转让所得”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个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依法征税 |
分配日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
(3)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
高频考点 | 要点 |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 超3倍:不入综合所得+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无费用扣除) |
提前退休补贴 | 不入综合所得+按提前年度分摊+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有费用扣除) |
内退 | 入工薪所得 |
境外抵免 | 分国分项算限额,分国不分项抵免+多不退少补 |
建筑安装 | 税目适用 |
股票期权 | 不入综合所得+单独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无费用扣除) |
【总结】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全年一次性奖金(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
2.单位向员工低价售房,员工因此少支付的部分。
3.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4.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5.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
【注意】对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注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5.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特殊群体)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注意】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小计算)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
4.征收管理
(1)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①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③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
①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③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④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记忆提示:大指要现,携(协)厮(司)还家。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拍卖物品 | 适用税目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或者20%后的余额 | 20% |
预扣预缴 | |||
2.个人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 20% |
3.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
【解释1】财产原值的确定
取得途径 | 财产原值确定 |
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 | 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
拍卖行拍得 | 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
祖传收藏的 | 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
赠送取得 | 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
其他形式取得 | 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
【解释2】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释3】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总结】
高频考点 | 要点 |
股权转让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种)+收入明显偏低(5项、有正当理由4项) |
收回转让的股权 | 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不可撤销 合同履行完毕;可撤销,不缴个税 |
限售股 | 财产转让所得+无原值凭证15%+限售股优先 |
拍卖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无原值凭证:3% 2%(海外回流文物) |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受赠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按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35%比例内确定)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注意】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5.律师兼职获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税务处理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以个人名义聘用其他人员的个税处理
其支付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的个税处理
上述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转增资本 |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 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 | 不征个税 |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 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转增股本 | ||
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转增股本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1.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应纳税所得额=全部股票或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关于转增股本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符合规定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金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
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20%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产转让+投资
对上述投资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2.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
收入的确认时间: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
3.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5.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纳税。
股权取得成本:(1)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2)限制性股票按实际出资额确定。(3)股权奖励为零。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任何事情只有在努力之后才会有成功的希望,如果只是一味地消极等待永远都不会有成功的机会,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做一个积极努力的好学生,去为自己争取考试的成功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