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_2020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备考税务师的小伙伴们,2020年的税务师备考正在预习阶段,目前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希望大家尽早投入于学习中,多积累知识,多取得进步,一起来看下面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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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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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计算公式为:
综合所得=纳税年度的综合收入额-基本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综合收入额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即综合收入项目构成如下:
1.工资薪金:100%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收入的80%。
3.稿酬所得:收入的56%(80%×70%)。
费用扣除项目
基本费用扣除 | 6万元/年 |
专项扣除 | 居民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
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
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 纳税人年满3岁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满3岁到博士) 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扣除标准 |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扣除方式 | 父母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其他规定 |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扣除时间 | 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 (1)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 |
扣除标准 | (1)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 (2)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 |
扣除时间 |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
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
扣除标准 |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方式 | 可以选择本人扣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
其他规定 |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
扣除时间 |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扣除标准 |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扣除方式 |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其他规定 |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
扣除时间 |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扣除标准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1500/月 | |
其他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1100/月 |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800/月 | ||
扣除方式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 ||
其他规定 |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
扣除时间 |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内容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
扣除标准 |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扣除方式 | 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扣除时间 |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注意】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1)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5年。
(3)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9.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1.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5.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6.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8.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5)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总结:
高频考点 | 要点 |
综合所得收入 | 工薪100%+劳务80%+特许权80%+稿酬56% |
子女教育 | 3岁-博士+1000/孩+1×100%/2×50%+扣除时间 |
继续教育 | 学历(月400/年4800,最长48月)+继续教育(当年3600) |
大病医疗 | 医保相关自付15000-80000+本人或配偶扣+分别算 |
贷款利息 | 本人或配偶首套房+1000/月+一次+婚前房(1×100%/2×50%)+最长240月 |
住房租金 | 本人或配偶当地无自有住房+夫妻同城一方扣+1500/1100/800 |
赡养老人 | 老人满60+与老人数无关+独生子2000,非独生共2000(均摊/分摊/指定)+满60到赡养义务结束年末 |
扣除办法 | 5项可选预扣或汇算清缴扣,1项(大病医疗)汇算清缴扣+不结转 |
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
1.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
(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
(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同综合所得的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3)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注意】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次的确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以此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
(2)预扣率: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不同于汇算清缴的税率。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3)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所得的预扣预缴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7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70%。
(2)稿酬所得的预扣率:20%的比例预扣率
【注意】不同于汇算清缴时的税率。
(3)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以此作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每次收入≤4000:收入-800
每次收入>4000:收入×(1-20%)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率:20%的比例预扣率
【注意】不同于汇算清缴时的税率。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总结】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与预扣率均有所不同。
项目 | 预扣预缴 | 汇算清缴 |
应纳税所得额 | (1)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下时:不同 (2)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时:相同 | |
税(预扣)率 | 七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工资薪金) 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劳务报酬) 20%比例预扣率(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朋友们,有一句话叫做“活到老,学到老”,我们只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才能拥有丰富的知识基础,预祝大家能够在2020年税务师考试中取得成功。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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