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税范围_2020年《税法二》基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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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七章 契税
【知识点】契税概述
定义 |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 |
特点 |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
立法原则 | (1)广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 (3)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纳税人 |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 |
税率 | (1)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2)优惠税率:1%、1.5%、2%(详见税收优惠) |
征税范围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提示】以出让金为依据计算缴纳契税的,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 【提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
(3)房屋买卖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②以房产作投资、入股 【提示】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 |
(4)房屋赠与 【提示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提示2】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应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 |
(6)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①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 |
④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 ⑤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 |
⑥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想要成功,需先付出你的努力。顽强的毅力可以克服任何障碍。一点一滴求进步,一步一步去完成。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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