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计税依据_2020年《税法二》每日攻克一考点
只有脚踏实地的人,大地才乐意留下他的脚印。面对即将到来的税务师考试,我们要坚定信心,平稳心态,只要平时功课做得足,就没什么可过度紧张的。最后一天的每日考点,要坚持看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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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核定的价格、价格差额、全部的经济利益)×税率 | |
情形 | 计税依据 |
(1)土地使用权出售 (2)房屋买卖 【提示1】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提示2】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 成交价格 |
情形 | 计税依据 |
(1)土地使用权赠与 (2)房屋赠与 |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1)土地使用权交换 (2)房屋交换 | 价格差额 ①等价交换:免征契税 ②非等价交换:“多交付经济利益”的一方纳税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
取得方式 | 计税依据 |
以协议方式出让 | (1)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2)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①评估价格 ②土地基准地价 |
以竞价方式出让 | 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各种补偿费用 |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 |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 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
——以上税务师考试相关考点内容选自文颜老师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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