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_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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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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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
(一)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社保基金投资收益
财政拨款 |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社保基金投资收益 | 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规定机关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释】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
(1)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提示】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1】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2】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释】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投资方 | 被投资方 | 处理 | |
居民企业 | 非上市居民企业 | 免 | |
上市居民企业 | 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 | 不免 | |
持有时间已满12个月 | 免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非上市居民企业 | 免 | |
上市居民企业 | 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 | 不免 | |
持有时间已满12个月 | 免 |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2020年新增)
7.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8.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 | (1)国债利息收入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 |
(3)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 | |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 |
非营利 | (5)8个条件+4个收入 |
(6)跨境电商企业 | |
(7)CDR | ①企业投资者 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③(QFII)、(RQFII) |
(三)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其中,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
(3)上述(1)、(2)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 |
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 (1)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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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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