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4)_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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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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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4)
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4)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二十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 | 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超过1年的 |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个月以内(含)的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解释】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二十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持股期限 | 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超过1年的 |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个月以内(含)的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解释】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二十五)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税收政策
投资者 | 个人所得税 | |
内地个人投资者 | 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 (1)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税 (2)股息红利所得 ①H股:H股公司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 ②非H股:中国结算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 |
香港个人投资者 | 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 | (1)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税 (2)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由上市公司按10%代扣所得税 |
(二十六)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2020新增)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享受该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二十七)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政策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释】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核算方式 | 应税项目 | 税率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 (1)股权转让所得 (2)股息红利所得 | 20% |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注意】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3)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八)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二十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的所得税政策(2020新增)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科研机构是指按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2.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注意】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4.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目 | 工资、薪金所得 |
计税规则 |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2)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
税率表 | 综合所得税率表 |
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5.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6.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三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税收政策(2020新增)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务成果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 情形 | 个人所得税 |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取得奖励 | × | |
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 | √ | |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 | √ | |
现金奖励 | 50% | |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 | 股权奖励 | √ 5年分期纳税 |
(三十一)企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2020年调整)
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
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 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上市的其他企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 | 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股份制企业 | (1)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
(三十二)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所得税政策
1.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 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 (1)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一切都能够老,唯有咱们年轻的心不能老;一切都能够退,唯有咱们前进的脚步不能退。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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