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_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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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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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六章 车船税
【知识点】车船税
车船税
第一节 概述
定义 | 车船税是对在境内属于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
立法原则 | (1)筹集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2)加强对车船使用的管理,促进车船的合理配置 (3)调节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纳税人 | 中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
征税范围 | (1)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
【解释】车船税的税目
税目 | 具体内容 | ||
(1)乘用车 | 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 ||
(2)商用车 | ①客车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 | |
②货车 | 含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 ||
(3)挂车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 | ||
(4)其他车辆 | ①专用作业车 | 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洒水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 | |
②轮式专用机械车 | 轮式工程机械车 | ||
不包括拖拉机、救护车 | |||
(5)摩托车 |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 ||
(6)船舶 | 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
税目 | 计税单位 | 应纳税额 | ||
乘用车 | 每辆 | 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
摩托车 | ||||
商用车 | 客车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提示】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计征车船税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解释】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数 | (1)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2)拖船、非机动驳船: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解释】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意】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征车船税 |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艇身长度每米×适用年基准税额 |
第三节 减免税优惠
法定减免 |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税 (5)依法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
特定减免 |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 ||
节能汽车(节能乘用车、节能商用车) | 减半征收车船税 | ||
新能源车船 | 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 免征车船税 | |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 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
(1)节能乘用车: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双燃料乘用车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2)节能商用车: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解释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解释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代收代缴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4)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五节 征收管理
要素 | 具体规定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 |
纳税地点 | (1)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 |
(2)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 ||
(3)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 ||
代收代缴义务人 | 机动车 |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
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 | 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
山有山的高度,水有水的深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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