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_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要在这个世界上获得成功,就必须坚持到底,至死都不能放手。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二》的考点内容吧!
【内容导航】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特点 |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
立法原则 | (1)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2)调节土地级差收入,鼓励平等竞争 (3)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 |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征税范围 | 城市(市区和郊区)、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提示】农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纳税人 |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第三节 减免税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特定机构“自用的土地”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①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②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税 【提示】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
(3)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自用的土地 【提示】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提示】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解释】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 免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 免税 |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 征税 |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四)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 | 征税 | |
(五)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 | 征税 |
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 | 暂免 | |
(六)企业的绿化用地 | 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 | 征税 |
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 暂免 | |
(七)盐场、盐矿用地 | 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 | 征税 |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 暂免 | |
(八)矿山企业用地 | 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运岩公路 | 免税 |
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 | 征税 | |
(九)电力行业 | 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 | 征税 |
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 | ||
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 | 免税 | |
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 征税 | |
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 | 免税 | |
(十)水利设施用地 |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 免税 |
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 | 征税 | |
(十一)核工业总公司 | 生活区、办公区用地 | 征税 |
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以外 | 免税 | |
(十二)交通部门港口 | 港口的码头用地(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 | 免税 |
(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等)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 | 免税 |
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机场场内道路用地 | 征税 | |
(十四)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 暂免 |
(十五)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用地 | 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 | 免税 |
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 | 征税 | |
(十六)农产品有关(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用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
(十七)供热收取采暖费相关税收政策(2020年新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 免征 |
其他厂房及土地 | 征税 |
【提示1】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2】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土地使用税
(2)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相关税收政策(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
(十九)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相关税收政策(2020年新增) |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
(二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税收政策(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税收政策(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十二)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相关税收政策(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十三)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税优惠(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土地使用税 |
(二十四)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2020年新增) |
第四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1)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调整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2×应税月份数 【注意】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见第四节) | (1)次月 (2)满1年时 |
纳税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纳税申报 | (1)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2)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
纳税地点 | (1)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
壮志与毅力是事业的双翼。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