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_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人生恰恰像马拉松赛跑一样……只有坚持到最后的人,才能称为胜利者。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税务师《税法二》的考点内容吧!
【内容导航】
耕地占用税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知识点】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 概述
概念 |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
特点 |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情形 | 纳税人 |
经批准占用耕地 | (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
(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 实际用地人 |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解析】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 |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1)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的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 |
【解释1】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
园地 | 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林地 | 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
草地 | 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
农田水 利用地 | 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养殖水面 | 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
渔业水 域滩涂 | 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
【解释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三节 税收优惠
免征 |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提示1】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经批准成立的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技工院校 【提示2】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3】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符合农村最低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 |
减征 |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提示1】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提示2】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减征 |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耕地占用税 |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单位 税额 | 地区差别幅度单位税额 【提示1】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提示2】占用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50% |
计税 依据 | 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 【解析】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
税额 计算 | (1)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2)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解析】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提示】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
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 |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 | 改变用途当日: (1)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 (2)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
二、纳税申报
征收机关 |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纳税地点 | 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
缴库期限 | 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三、退税管理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 | (1)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 | 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规定办理退税 |
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天下天易事,只怕粗心人。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