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税_2021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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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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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第十章 船舶吨税
【知识点】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税率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海关对自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所征收的一种税 | ||||||||
征收机关 | 海关 | |||||||
征税范围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 |||||||
纳税人 | 应税船舶的负责人 | |||||||
税率 | 定额 税率 | 优惠税率,适用于: ①中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②船籍国(地区)与中国签订含有相互船舶税费待遇条款的条约或协定的应税船舶 | ||||||
普通税率:适用于其他应税船舶 | ||||||||
税目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 税率(元/净吨) | |||||||
普通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优惠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
1年 | 90日 | 30日 | 1年 | 90日 | 30日 | |||
不超过2000净吨 | 12.6 | 4.2 | 2.1 | 9.0 | 3.0 | 1.5 |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 | 24.0 | 8.0 | 4.0 | 17.4 | 5.8 | 2.9 |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 | 27.6 | 9.2 | 4.6 | 19.8 | 6.6 | 3.3 | ||
超过50000净吨 | 31.8 | 10.6 | 5.3 | 22.8 | 7.6 | 3.8 |
【注意】
(1)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2)无法提供净吨位证明文件的游艇,按照发动机功率每千瓦折合净吨位0.05吨
(3)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第三节 税收优惠
免征 优惠 |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
延期 优惠 |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提示】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提示】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
第五节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
纳税申报 | (1)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2)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
纳税担保 | (1)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船舶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2)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③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④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
其他管理 | (1)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改造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提供相应文件 (2)《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
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 (1)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2)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多征税款 | (1)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1)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
(2)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以及提供其他证明文件。
贵有恒,何必三更起五更眠。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希望备考税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都能够顺利通过税务师考试!快一起努力学习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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