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_2022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应税收入的确定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 扣除原则和范围 | 亏损弥补 |
生活充满未知,只要你勇于面对挑战。2022年税务师考试,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二》基础阶段的知识点,希望大家能坚持学习,成功上岸!
【内容导航】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所属章节】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5.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 6.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 |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
免税 收入 | 6.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收入 | ||
7.创新企业CDR优惠政策 | |||
持有者 | 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 | 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
企业投资者 | 征税 | 符合条件免税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暂免 | 10%源泉扣缴 |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
8.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2021.11.7-2025.12.31)(2022年新增) |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税法二》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