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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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的情况:
1.定率计算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2.“白名单”
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25%的,可直接按25%计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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