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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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
(1)地上建筑(自用)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独立地下建筑(自用)
应纳税额=地下房屋原价*折算比例*(1-扣除比例)*1.2%
(3)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相连(自用)
应纳税额=(地上房产原价+地下房产原价)*(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不含税租金收入*12%(或4%)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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