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精选回答
契税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三、纳税地点
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四、退税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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