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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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基本规定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税同)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房产税同)
(1)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房产税同)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纳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索道公司)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2)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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