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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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有: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看使用单位性质)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征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
6.盐场、盐矿用地
(1)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税。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9.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交通部门的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其他用地,照章征税。
12.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新增)
14.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用地
(1)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劳改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7.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
18.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
1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
2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房产税同)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
2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
23.民用航空发动机研制项目用地(房产税同)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4.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
2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2022年调整)(房产税同)
2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用地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同)
27.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税的情形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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