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具体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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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具体规定:
1、征收单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纳税地点: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
4、纳税申报材料:
耕地古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2)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纳税申报异常及处理:
(1)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悄形:
①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②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③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④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⑤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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