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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税法二预习考点: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3-03-01 14:35:06

想要成功,不光要努力,还要有耐心。2023年税务师备考,只有坚定向前,才能抵达理想的远方。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税法二》第五章房产税预习考点,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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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税法二预习考点: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第五章 房产税

【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情形

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属于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产权出典

承典人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融资租赁的房产

承租人

二、征税范围

征税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

不征税

(1)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

【特殊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税率

从价计税

1.2%(年税率)

从租计税

(1)一般情况:12%

(2)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4%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4%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3)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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