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师税法二预习考点: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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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五章 房产税
【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情形 | 纳税义务人 |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 | 经营管理单位 |
产权属于集体单位和个人所有的 | 集体单位和个人 |
产权出典 | 承典人 |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 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 |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
融资租赁的房产 | 承租人 |
二、征税范围
征税 |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 |
不征税 | (1)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 |
【特殊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三、税率
从价计税 | 1.2%(年税率) |
从租计税 | (1)一般情况:12% (2)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4%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4%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3)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
注:以上内容选自文颜老师《税法二》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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