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_2023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税务师《税法二》科目考察的内容比较细致,需要考生们在备考时不放过一个知识点,做到全面掌握,学习可能是困难的,但是税务师的实用性很强,这些内容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都可能是会用到的。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法二科目基础知识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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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所属章节】
第九章 耕地占用税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情形 | 纳税义务人 | |
经批准占用耕地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了建设用地人 | 建设用地人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 | 用地申请人 【提示】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 |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 | 实际用地人 |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占用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1.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3)纳税人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
2.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的;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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