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 股权和资产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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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 视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全部资产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
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 | |
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 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
2.企业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2)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3)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所属章节: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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