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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1-18 1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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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3.母子公司的盈亏不能汇总计算,总分公司的盈亏可以汇总计算。

4.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5.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4)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所属章节: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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