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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2-22 13:45:15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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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率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

形式

金额确定

实物

凭证注明价格,如果凭证注明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有价证券

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其他形式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纳税期限的确定

征税方法

适用情形

按年计征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按月计征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费用扣除的方法

(1)定额和定率扣除: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2)会计核算扣除: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3)无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1.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2.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P202-203):

(1)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地震灾区等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特殊事业)

(2)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特殊渠道)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5.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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