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纳税申报管理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 反避税规定 |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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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一)应办理申报纳税的情形
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七)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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