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概述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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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概述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
1.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开展跨境交易行为征税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是常见的国际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3.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4.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1)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对同一课税对象由谁征税、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2)国家间税收分配是国际税收协调的结果。
二、国际税收原则
国际税收规则需要解决对跨境交易的收入按什么标准征税,国家间如何分配征税权的问题。
国际税收原则 | 内容 |
单一课税原则 | 跨境交易产生的收入只应该被课征一道税和至少应该被课征一道税 |
受益原则 | 1.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2.国际税收规则将跨境交易中的积极所得(主要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来源国,将消极所得(主要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的征税权主要给予居住国。 跨境交易中,个人主要获得的是投资所得,企业主要获得的是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受益原则,居住国更关心对个人的征税权,将对个人的征税权分配给居住国比较合理,应将对企业的征税权分配给来源国 |
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民国税收管辖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 |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 从来源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入中性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 |
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国内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 |
三、国际税法原则
国际税法原则 | 含义 |
优先征税原则 |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
独占征税原则 | 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地划归某一国,由该国单独行使征税权力的一项原则 |
税收分享原则 | 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
无差异原则 | 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
四、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及如何征税等方面 |
分类 |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又称地域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采用) 公民管辖权(又称国籍税收管辖权,公民包括个人、团体、企业、公司) |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居民身份 | 判定标准 |
自然人 | (1)法律标准(意愿标准); (2)住所标准; (3)停留时间标准 |
法人 | (1)注册地标准 (2)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控股权标准(又称资本控制标准) |
2.约束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经营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
①常设机构的构成条件:一是有营业场所;二是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并且有一定的永久性;三是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②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
利润范围 | 归属法 | 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课税,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到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源于其国内的营业利润 |
引力法 | 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为课税范围以外,对并不通过该常设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取得的所得,也要归属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 引力法在当前国际税收协定实践中已经被弃之不用 | |
利润计算 | 分配法 | 按照企业总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所得 |
核定法 | 常设机构所在国按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收入额核定利润或按经费支出额推算利润,并以此作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课税范围 |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独立劳务所得 | ①固定基地标准;②停留期间标准;③所得支付者标准 |
非独立劳务所得 | ①停留期间标准;②所得支付者标准 |
其他劳务所得 | ①董事费: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照所得支付地标准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在国有权征税 |
②跨国从事演出、表演或参加比赛的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均由活动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
(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一般采用以下三种标准确定不同投资所得来源地:
①权利提供地标准:反映了居住国或国籍国的利益;
②权利使用地标准:代表着非居住国的利益;
③双方分享征税权力:国际通常标准。
(4)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以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为判定标准。
(5)财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情形 | 所得来源地 |
销售动产收益 | 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
不动产转让所得 | 不动产的坐落地国家征税 |
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 | 其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征税 |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 | 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
转让或出售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分歧较大 |
(6)遗产继承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遗产类型 | 所得来源地 |
以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为代表的 | 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为遗产所在地,由遗产所在国对遗产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
以股票或债权为代表的 | 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为遗产所在地,由遗产所在国对遗产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
所属章节:第三章 国际税收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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