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 | 国际税收协定管理 |
税务师考试中《税法二》的第三章属于全书的次重点章节,考试分值在8分左右,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学习,直至顺利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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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的典型条款
中新协定中的条款包括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税收居民、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财产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其他种类所得、特别规定等条款。
(一)税收居民
“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或财产收益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1.加比规则
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加比规则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2.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按顺序依次确定)
3.公司及其他团体居民身份判定依据
公司及其他团体的双重居民身份冲突协调规则,一般以实际管理机构为依据判定。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指实质上作出有关企业整体经营关键性的管理与商业决策之地。通常理解为最高层人员如董事会作出决策所在地。
一个实体可以有多个管理机构所在地,但是只能有一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二)常设机构
一般 常设机构 | 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的营业场所,但不包括从事协定所列举的专门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 |
工程型 常设机构 | 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达到规定时间(通常为6个月)以上的为限,未达到该规定时间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
劳务型 常设机构 |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项目或者相关联项目提供劳务,达到规定时间标准;未达规定时间标准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
代理型 常设机构 | 当一个人(除税收协定规定的独立代理人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
保险业务 常设机构 | —— |
(三)营业利润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另一国征税,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四)国际运输——海运和空运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大多数采用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一般表述为:“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五)投资所得
1.股息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明确了居民国和来源国对股息都有征税权,来源国即指分配股息公司的所在国。
(1)股息优惠税率
一般而言,来源国基于税收协定对股息所得实行限制性税率,具体税率规定如下:
①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②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2)股息和利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较难判定,通常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各类债券所得不应视为股息。然而如果贷款人确实承担债务人公司风险,其利息可被视为股息。
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明债实股):
①该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
②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
③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
④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
⑤所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
存在上述情况时,借款人所在国可根据资本弱化的国内法规定将利息作为股息处理。
2.利息
(1)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利息来源国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利息来源国的征税权设定了最高税率,当受益所有人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7%;其他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
(2)当受益人为缔约双方政府机构及其拥有的,且不从事商业活动的金融机构或基金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免税金融机构在具体协定中采取列名方式。
3.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1)对“特许权使用费”一词的定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特许权使用费既包括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②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③特许权使用费还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
④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许可这些技术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⑤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不适用本条款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⑥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中新协定》中营业利润的规定。
(2)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明确了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都有征税权,来源国是指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所在国。
(3)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来源国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4)根据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六)转让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公司股权
我国签订的部分税收协定中规定,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七)转让公司股权(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权除外)
对于除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权外的股权所得,我国与不同国家(地区)的协定规定有所不同。
(八)受雇所得
1.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
即应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国(地区)征税,即来源国拥有优先征税权。
2.受雇所得要在来源国(即劳务发生国)获得免税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居民个人在有关历年中或会计(财政、纳税)年度中或任何12个月(任何365天)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九)艺术家和运动员
1.艺术家和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由活动所在国征税;
2.艺术家或运动员由于雇佣关系取得的归属于其他人(包括公司)的所得,也由活动所在国征税;
3.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政府间的文化交流或者是由政府或其地方当局公共基金资助进行的表演活动取得的所得,活动所在国应予以免税。
(十)《中新协定》的修订
1.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2.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缔约国另一方免予征税。
(1)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收入,以及以程租、期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湿租形式出租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收入。
(2)企业从事以光租形式出租船舶或以干租形式出租飞机,以及使用、保存或出租用于运输货物或商品的集装箱(包括拖车和运输集装箱的有关设备)等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国际运输收入,但根据《中新协定》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上述租赁业务收入应视同国际运输收入处理。
(3)下列与国际运输业务紧密相关的收入应作为国际运输收入的一部分:
①为其他国际运输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收入;
②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收入;
③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取得的运输收入;
④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收入。
所属章节:第三章 国际税收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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