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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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基本规定
1.此类非居民企业,无须办理税务登记和定期纳税申报,而是在取得所得时,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源泉扣缴。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1)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2)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3)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3.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
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税务处理
1.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3.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金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属章节:第三章 国际税收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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