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 印花税纳税人 | 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 印花税税率 |
备考税务师考试就要有决心,坚持本心,半途而废是做不成任何事情的。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同学们可以坚持打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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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4.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4)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5)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
所属章节:第四章 印花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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