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胜利不过是在紧要处多一份坚持,失败往往是在关键时刻少了坚持。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为同学们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同学们可以不忘初心,坚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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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印花税实行从价计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其中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具体如下:
1.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情形 | 税务处理 |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 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
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 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 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 | 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
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 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 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
(5)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 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
(6)基本建设贷款中,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 | 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
2.融资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3.买卖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价款,不得做任何扣除。
以物易物的易货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因此,对这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
4.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记载的,原材料和辅料按买卖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的,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以加工费40万元为计税依据,按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算印花税。
5.建设工程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价款。
6.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国内货物联运:
结算方式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 托运方 | 全程运费 |
承运方 | ||
分程结算运费 | 托运方 | 全程运费 |
分程承运方 | 分程运费 |
(2)国际货运:
承运方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 | 托运方 | 全程运费 |
我国运输企业 | 本程运费 | |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 | 托运方 | 全程运费 |
外国运输企业 | 免税 |
7.技术合同
(1)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2)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8.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9.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支付)的保管费。
10.仓储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费。
11.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2.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13.应税营业账簿: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14.证券交易: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2023年新增)
情形 | 计税依据 | |||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 | 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 | 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 | 所列金额 | ||
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 | 变更后的所列金额 | |||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 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 | 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 ||
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 | 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 |||
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 | 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 |||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 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 | 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 ||
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 | 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 |||
纳税人转让股权 | 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 | |||
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 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三、计算印花税应当注意的问题
1.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3.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某些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所属章节:第四章 印花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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