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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减免税优惠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芳铭2024-03-26 13:55:02

如果只是站在原地,那么你看到的永远只有这头上的一片天空。不断向前,才能看到更广阔的天地。税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税法二》预习阶段知识点,建议大家尽早开始备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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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减免税优惠_2024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契税的减免税优惠

1.售后回租及相关事项的契税政策

(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2.已缴纳契税的购房者,权属变更前退房的,退税,变更后退房的,不退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4.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1)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3)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5.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7.个人购买住房适用税率的优惠政策

面积

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平方米

1%

1%

>90平方米

1.5%

2%

8.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9.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10.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1.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12.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清算期间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13.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清算期间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

14.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15.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6.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7.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8.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9.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0.外国银行分行按照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1.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以下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规定的,可按下列执行。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房地产权属承受方

政策

债权人

(包括破产企业职工)

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①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②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③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所属章节:第七章  契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彭婷老师2023年《税法二》高效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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