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方法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冯云旭 2024-05-17 14: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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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税务师

2024-05-17 14:22:56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方法主要基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

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

4.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的土地如果用于自用经营,那么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就作为计税面积。

2.如果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那么就需要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3.如果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那么就需要按照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

1.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这些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如果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企业征用耕地:对于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企业,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如果征用的是非耕地,因为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所以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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