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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优惠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6-12 10:58:43

与其说备考税务师考试是在学知识,不如说是在培养自己能够自主学习,具备勤奋拼搏的精神,树立起积极向上,有责任感的优秀品质。24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基础知识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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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优惠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减免税优惠(掌握)

(一)减免税基本优惠(大纲要求|掌握)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二)减免税其他优惠(大纲要求|熟悉)

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对该类合同免税,是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

3.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和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4.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5.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7.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缴纳。

8.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0.至2025年12月31日,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

(1)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1.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12.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交易的优惠政策:

(1)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2)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1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4.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15.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6.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优惠政策:

(1)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2)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营业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17.经国务院批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简称“保护基金”)的下列应税凭证,可享受如下印花税优惠政策: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8.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19.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涉及的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21.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2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可享受如下印花税优惠政策: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23.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印花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4.为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2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减半优惠)(调整)

26.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新增)

所属章节:第四章 印花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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