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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6-13 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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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一)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应税合同

(1)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如果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即增值税税款包括在合同所列金额中,就以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含税价)为计税依据。

2.产权转移书据

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营业账簿

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以借款本金为计税依据)。

情形

计税依据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

(1)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2)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

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最后一年签订总借款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

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2.融资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租金。

3.买卖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价款,不得作任何扣除。

如以物易物的易货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因此,对这类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

4.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主要材料或原料提供方

计税依据

承揽人

(1)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2)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定做人

由定做人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承揽人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定做人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5.建设工程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价款。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

6.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运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运输形式

纳税人

计税依据

境内货物

多式联运

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

托运方

全程运费

承运方

分程结算运费

托运方

全程运费

分程承运方

分程运费

国际货运

我国运输企业运输

托运方

全程运费

我国运输企业

本程运费

外国运输企业运输

托运方

全程运费

外国运输企业

免税

7.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使用费。

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8.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租金。

9.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保管费。

10.仓储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仓储费。

11.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12.应税营业账簿,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13.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1)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2)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三)计算印花税应注意的问题

1.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2.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4.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5.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6.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7.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8.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所属章节:第四章 印花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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