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 |
时常复习可以帮助自己加深印象,记忆深刻,下面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基础知识点,同学们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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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了解)
1.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2.代收凭证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3.拒收处理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4.发票开具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5.其他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2)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所属章节:第六章 车船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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