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_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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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1.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征税对象 | 纳税人 | 计税依据 |
土地使用权出让 | 承受人 | 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买方 | |
房屋买卖 |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 受赠方 | 参照土地使用权、房屋出售市场价核定 |
房屋互换、土地使用权互换 | 差价支付方 | 等价互换,计税依据为零 不等价互换,计税依据为差额 |
2.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1)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①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②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
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③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
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3)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
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4)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
①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
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②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
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所属章节:第七章 契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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