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税务师备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果只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就会产生倦怠,希望考生们可以真的想学习,为了加强自己而学习。下文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在基础阶段的基础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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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优惠(熟悉)
(一)减免税基本优惠(大纲要求|掌握)
免征情形 | 要点提示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 —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 — |
(二)减免税其他优惠(大纲要求|熟悉)
1.保障民生用地
用地类型/情形 | 减免税规定 |
企业办的学校等用地 |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企业的绿化用地 |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电力行业用地 | ①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②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③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水利设施用地 | ①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②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 | ①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至2027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
养老、托育、家政等 社区家庭服务用地 |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危险行业用地
用地类型/情形 | 减免税规定 |
防火、防爆、防毒等 安全防范用地 |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矿山企业用地 | ①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③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核工业总公司 所属企业用地 | 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核电站用地 | ①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3.围绕“衣食住行”用地
(1)商品储备和物流企业
用地类型/情形 | 减免税规定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 及其直属库用地 | 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 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 |
(2)“食”
用地类型/情形 | 减免税规定 |
盐场、盐矿用地 | ①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用地 | ①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3)“住”
用地类型/情形 | 减免税规定 |
房地产开发公司 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
棚户区改造用地 | ①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供热企业用地 | ①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兼营供热企业,可以区分供热所使用的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土地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公共租赁住房 用地 | 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4)“行”
用地类型/情形 | 减免税规定 |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 公路等用地 |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 ①对港口的码头(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民航机场用地 | ①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铁路运输企业 自用的土地 | 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现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
民用航空发动机、民用飞机研制项目用地 | ①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 |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 | 至2027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4.其他减免税规定
用地类型/情形 | 减免税规定 |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 无偿使用的土地 |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章节: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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