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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07-03 15:24:24

任何人都不能替你做决定,只有自己能决定自己的人生方向。选择备考税务师是自己的选择,只有自己坚持下去才有用!下文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在基础阶段的基础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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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纲要求|掌握)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征收的耕地

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取得的建设用地

(不属于征收的耕地)

二、纳税期限(大纲要求|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申报(大纲要求|熟悉)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占用面积变化等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调整)

四、纳税地点(大纲要求|熟悉)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一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所属章节: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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