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_2024年税法二基础知识点
任何人都不能替你做决定,只有自己能决定自己的人生方向。选择备考税务师是自己的选择,只有自己坚持下去才有用!下文是东奥会计在线整理的税务师《税法二》科目在基础阶段的基础考点,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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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熟悉)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纲要求|掌握)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
征收的耕地 | 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自批准征用次月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1)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 |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取得的建设用地 (不属于征收的耕地) |
二、纳税期限(大纲要求|了解)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申报(大纲要求|熟悉)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占用面积变化等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调整)
四、纳税地点(大纲要求|熟悉)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一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所属章节: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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