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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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这一面积作为计算应缴纳土地使用税额的基础,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体来说,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核定:
1. 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 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 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如果以上资料均无法确定,可以依据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来计算占地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则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这些区域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应纳税额。
具体税额标准如下(仅供参考,实际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大城市:1.5元至30元/平方米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平方米
小城市:0.9元至18元/平方米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平方米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 其他符合免税规定的土地。
纳税人如因经济困难或难以支付税赋,可以到税务局申请减免或延期缴纳,但不可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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