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精选回答
房产税征税范围:
1. 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3.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4.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再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开始时间根据房产的用途、来源和建设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当纳税人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算。
2.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如果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并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房屋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算。
3.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对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计算。
4. 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时,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
5. 购置存量房(二手房):对于购置的存量房,即二手房,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算。
6. 出租、出借房产:对于出租或出借的房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算。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商品房: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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