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
精选回答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税收政策。
一. 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这一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税负,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二. 不同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
1. 一般企业:
在2023年及以后,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但需要注意的是,享受此优惠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满足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发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先进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及企业收入总额等条件。
3. 制造业企业: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 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活动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等。
四. 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包括:
1.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
3.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等,但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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