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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_25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12-20 15:32:59

在预习阶段利用旧版教材和学习资料先行学习基础考点,可以为后续到来的税务师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东奥会计在线在下文中整理了《税法二》科目预习考点,快来学习吧!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_25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特殊规定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5)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6)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的,超过部分应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1.一般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特殊规定

(1)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董事费、监事费”征税的问题

①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扣缴。

(4)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

1.一般规定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划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

2.特殊规定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除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一般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特殊规定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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