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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_25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姜喆2024-12-20 15:26:52

备考税务师考试,基础知识的掌握都是至关重要的。提前预习可以帮助考生夯实这些基础,确保在正式备考时能够更快、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_25年税法二预习考点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

(一)一般规定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

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纳税义务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都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人群

①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2)非居民个人

判定标准

不符合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人群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注意要点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在计算居住天数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以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特殊规定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属章节: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泉春老师2024年《税法二》轻一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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